(2015)青白民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与陈洁、池明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陈洁,池明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1974号原告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薛常彬,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志均,四川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晓兵,四川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洁,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池明榕,女,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诉被告陈洁、池明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园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江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