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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维干与范后元、陈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保字第61号申请人林维干,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范后元,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申请人陈新梅,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维干与被申请人范后元、陈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维干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范后元、陈新梅名下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山大道413号丽景天城16#楼204单元的房产及闽APU1**宝马轿车一辆,并提供申请人林维干名下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28号实达博雅园A区1座202单元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林维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范后元、陈新梅名下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山大道413号丽景天城16#楼204单元的房产及闽APU1**宝马轿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林维干名下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28号实达博雅园A区1座202单元的房产;上述房产及汽车所有人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变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所有权。本案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林维干垫付,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厚宋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全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