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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孙贵花与被执行人胥兆东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贵花,胥兆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孙贵花。委托代理人:郑孝儒,高青热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胥兆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贵花与被执行人胥兆东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胥兆东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孙贵花依据的(2015)高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史雪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