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乐清市瑞泰紧固件有限公司、赵礼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清市瑞泰紧固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催字第11号申请人:乐清市瑞泰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赖宅村。法定代表人赵礼,经理。申请人乐清市瑞泰紧固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审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做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杭州银行滨江支行号码为3130005137481058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圆整,出票日期为贰零壹伍年零叁月贰拾肆日,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伍年零陆月贰拾肆日,出票人为杭州绿达电动车连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瑞安市威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乐清市瑞泰紧固件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乐清市瑞泰紧固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季 隽 虹审判员 蔡智群人民陪审员马燕芬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夏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