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东民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银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1898号原告银某某,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告付某某,现住址同上,与原告系夫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银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银某某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某某撤回对被告付某某的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贾培录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岳丽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