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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东民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银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1898号原告银某某,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告付某某,现住址同上,与原告系夫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银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银某某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某某撤回对被告付某某的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贾培录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岳丽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