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保字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徐永生与张石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生,张石磊,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保字169号申请人徐永生,男,1962年6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张石磊,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李军,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原告徐永生与被告张石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李军个人工资账户冻结,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系其本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5000.00元的储蓄卡。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要求将担保帐户解除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徐永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5000.00元的储蓄卡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桂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马美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