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法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永东,黎丽珠,来宾市兴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法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罗永东申请执行人黎丽珠被执行人来宾市兴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在执行罗永东、黎丽珠申请执行来宾市兴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来民再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韦 薇审判员 陈勋繁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XX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