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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商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于伟书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分公司、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伟书,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分公司,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730号原告:于伟书。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分公司。负责人:葛海峰,经理。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宏舫,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伟书诉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分公司、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曙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