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1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戴福钦与刘福荣、赖亚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福钦,刘福荣,赖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234-1号申请执行人戴福钦,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刘福荣,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赖亚东,女,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戴福钦与被执行人刘福荣、赖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戴福钦依据本院作出已经生效的(2014)永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福荣、赖亚东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刘福荣、赖亚东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未执行到被执行人刘福荣、赖亚东任河款物,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永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123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吴慧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春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