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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仕林诉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明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仕林,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明军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727号原告杨仕林,男,生于1977年7月,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胡连林,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五四西路329号。法定代表人李宝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正仕,男,生于1978年6月,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住四川省阆中市。第三人杨明军,男,生于1970年6月,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杨仕林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明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拟定于2015年9月7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