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诉前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宋思维与李守民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思维,李守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诉前保字第21-1号申请人:宋思维,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李守民。现住农安县。申请人宋思维因与被申请人李守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农诉前保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李守民所驾驶的吉A9EH**号小型客车进行诉前保全,现申请人宋思维以此案已调解为由,要求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守民所驾驶的吉A9EH**号小型客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桂侠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