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民初字第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高剑英与赵静、陈敏娜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剑英,赵静,陈敏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0945号原告高剑英,男。委托代理人曹团,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静,男。被告陈敏娜,女,系被告赵静之妻。本院在审理高剑英与赵静、陈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剑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剑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80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刘路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程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