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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志豹与丽水黎明中等专业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豹,丽水黎明中等专业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430号原告:吴志豹。被告:丽水黎明中等专业学校。法定代表人:李黎明。原告吴志豹与被告丽水黎明中等专业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丽水黎明中等专业学校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债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志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丽水黎明中等专业学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7日,被告丽水黎明中等专业学校向原告吴志豹借款人民币580000元,与原告吴志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并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按季付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现因自需资金,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丽水黎明中等专业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吴志豹借款本金人民币5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70元,减半收取5835元,由被告丽水黎明中等专业学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策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