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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行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黄平国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平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开行初字第00191号原告黄平国,男,汉族,1974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湖南省长沙市经开区蝴蝶谷*栋*单元****房。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福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兴隆路8号。法定代表人唐劲松,局长。委托代理人邓波,该单位消保科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贺巍,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平国诉被告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福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平国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平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平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平国承担。审 判 长  李庚跃人民陪审员  余 鑫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潇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