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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原告毛伟良诉被告马天培、张正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伟良,马天培,张正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325号原告毛伟良,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马天培,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张正武,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伟良诉被告马天培、张正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毛伟良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伟良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伟良撤回对被告马天培、张正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2780元,由原告毛伟良承担。审判员 欧阳中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