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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孙玉敏与孙结兵、王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610号原告:孙玉敏,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张树彬,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结兵,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王文学,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孙玉敏诉被告孙结兵、王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建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玉敏的委托代理人张树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结兵、王文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玉敏诉称:孙玉敏与孙结兵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28日,孙结兵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孙玉敏借款100000元,并由王文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孙玉敏当日支付孙结兵100000元。后经孙玉敏多次催要,孙结兵一直未归还借款,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孙结兵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王文学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孙结兵、王文学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8日,孙结兵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孙玉敏借款100000元,并向孙玉敏出具借条,由孙结兵的亲戚王文学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同日,孙玉敏通过银行向孙结兵账户转入70000元,现金给付孙结兵30000元。后经孙玉敏多次催要未果,孙玉敏遂具状成讼。上述事实,有孙玉敏的法庭陈述、孙玉敏提交的孙结兵及王文学出具给孙玉敏的借条原件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孙结兵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孙玉敏借款,由此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孙结兵经催要后未及时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孙玉敏要求孙结兵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王文学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未约定保证方式,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结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孙玉敏借款100000元,被告王文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孙结兵、王文学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建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熊兰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