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君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佑华与岳阳市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佑华,岳阳市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君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王佑华。被执行人岳阳市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君山大道景秀佳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周中云,总经理。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君民初字第168号民判决解书,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岳阳市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岳阳市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协助申请执行人王佑华办理岳阳市君山区景秀佳园第5栋西单元西户301号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但被执行人岳阳市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岳阳市君山区景秀佳园第5栋西单元西户301号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王佑华名下[预售证号:岳房预字(2011)第015号、土地使用证编号:湘岳君土国用(2010)第000637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新云审 判 员 黄 震审 判 员 许奇恕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