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朱其贵、王怀章与方国冰、张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其贵,王怀章,方国冰,张金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011号原告:朱其贵,居民。原告:王怀章,居民。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小彬,定远县三和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国冰,居民。被告:张金彪,居民。本院在原告朱其贵、王怀章与被告方国冰、张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其贵、王怀章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其贵、王怀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其贵、王怀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66元,减半收取5883元,由原告朱其贵、王怀章负担。审 判 长 陈 玲人民陪审员 胡业霞人民陪审员 陈玲琍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丁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