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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5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普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邹修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普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邹修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5749号原告重庆市普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八公里西部国际汽车城2号楼2201号。法定代表人黄书琴,总经理。被告邹修琼,女,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普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邹修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普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普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