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高天奇与被告马占海、马小艳、马荣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天奇,马占海,马小艳,马荣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085号原告:高天奇。委托代理人:杨裕静,新疆久印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占海。被告:马小艳。被告:马荣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天奇与被告马占海、马小艳、马荣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天奇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天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天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7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受理费3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9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纪洪刚人民陪审员  马 贵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明 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