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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晴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XX才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晴执字第186号移送执行人晴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XX才,男,1975年6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5)晴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依法立案受理晴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XX才罚金一案,移送执行标的人民币10000.00元。因被执行人XX才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审查查明XX才在中国工商银行晴隆县支行开设有账户并有存款11337.9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XX才在中国工商银行晴隆县支行的账户存款10000.00至晴隆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殿明审判员  张明昌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陈力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