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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万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牟军斋、郭会权等与车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军斋,郭会权,李兴化,牟林斋,牟银芳,李殿忠,牟敬玺,牟松斋,牟社勇,车雪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万民初字第448号原告牟军斋,男,1968年2月28日生,住滑县。原告郭会权,男,1976年3月10日生,住滑县。原告李兴化,男,1968年2月11日生,住滑县。原告牟林斋,男,1967年6月13日生,住滑县。原告牟银芳,男,1965年1月10日生,住滑县。原告李殿忠,男,1969年2月26日生,住滑县。原告牟敬玺,男,1970年9月11日生,住滑县。原告牟松斋,男,1965年8月22日生,住滑县。原告牟社勇,男,1978年7月18日生,住滑县。委托代理人彭海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全权委托代理人。被告车雪玲,女,1975年1月20日生,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军斋、郭会权、李兴化、牟林斋、牟银芳、李殿忠、牟敬玺、牟松斋、牟社勇诉被告车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牟军斋、郭会权、李兴化、牟林斋、牟银芳、李殿忠、牟敬玺、牟松斋、牟社勇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庭下已经达成和解,原告牟军斋、郭会权、李兴化、牟林斋、牟银芳、李殿忠、牟敬玺、牟松斋、牟社勇的撤诉申请,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军斋、郭会权、李兴化、牟林斋、牟银芳、李殿忠、牟敬玺、牟松斋、牟社勇撤诉。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牟军斋、郭会权、李兴化、牟林斋、牟银芳、李殿忠、牟敬玺、牟松斋、牟社勇负担。审判员  赵迎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杜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