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安仁支行与周志明、谭水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安仁支行,周志明,谭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安仁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负责人张毓东,行长。被执行人周志明,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谭水平,女,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关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安仁支行申请执行周志明、谭水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对车管所、房管局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周志明、谭水平无银行存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还查明,被执行人周志明、谭水平已将房产变卖后外出,目前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3)大邑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新情况出现后,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米可洪审判员 付成远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绍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