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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执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覃某与施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某,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229-1号申请执行人覃某。被执行人施某。申请执行人覃某与被执行人施某离婚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施某在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象分社18×××58账号内的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冯雪萍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陆文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