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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少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261号原告张某甲,青岛骨里香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张某乙,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逄锦禄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鞠晓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