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蜀民一初字第0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美娣与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娣,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087号原告:张美娣,女,198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张俊,北京安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艳萍,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宛健长,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娣诉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美娣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美娣的���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美娣承担。审 判 长  杨晓琦人民陪审员  陈 蕾人民陪审员  刘腊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宋 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