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执刑财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春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温执刑财字第44号被执行人:王春妹,又名王彩云,现正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温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和(2014)浙温刑初字第132-7号刑事裁定书,已立案追缴被执行人王春妹用赃款购买并登记在吴克强(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隐寓轩3幢3单元1001室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拍卖、变卖登记在吴克强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隐寓轩3幢3单元1001室房产(合同编号:2010预1086935,合同面积132.96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庆可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