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任令凯、任凯之诉被告任占华抚养费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令凯,任凯之,任占华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022号原告任令凯,男,199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原告任凯之,女,201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监护人王秀梅,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系原告任令凯、任凯之母亲。委托代理人齐玉琼,杭锦旗“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占华,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杭锦旗气象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令凯、任凯之诉被告任占华抚养费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令凯、任凯之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浩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徐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