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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济宁薛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薛口混凝土有限公司,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870号原告济宁薛口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玉封,经理。被告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开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薛口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济宁市任城区,你院对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要求本院将该案移送到滕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为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滕州市,合同履行地亦不在济宁市任城区,因此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冰审判员 司立箫审判员 杨玉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秀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