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3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与翟羽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556号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法定代表人:郑学强。诉讼代理人:宋守宝。被告:翟羽良,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诉翟羽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马宝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