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谢丽芳与张俊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丽芳,张俊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461号原告:谢丽芳,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王启星,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杰,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审理的原告谢丽芳诉被告张俊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以其与被告经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丽芳撤回对被告张俊杰的起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丽芳撤回对被告张俊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谢丽芳负担。审判员 肖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