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庆江与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江,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王庆江。被执行人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南法执字第176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庆江租赁费246764.18元、违约金35000元、赔偿丢失物品损失41220元、案件受理费6298元、执行费484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3000元,上述款项共计347122.1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47122.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星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袁瑞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胡连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