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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喇学智与马有布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喇学智,马有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喇学智。被执行人马有布。申请执行人喇学智与被执行人马有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喇学智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有布支付了10000元,剩余6000元由被执行人马有布在供给申请执行人喇学智工程中的沙土折抵。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海龙审判员  高长福审判员  马玉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春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