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青岛创锐电气有限公司与青岛中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创锐电气有限公司,青岛中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661号原告青岛创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杨洪宇,总经理。被告青岛中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沙玉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创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创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中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建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