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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于某诉凌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凌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0480号原告:于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林晓文,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凌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 判 长  刁婷婷人民陪审员  董 超人民陪审员  吕 南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梦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