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于某诉凌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凌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0480号原告:于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林晓文,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凌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 判 长 刁婷婷人民陪审员 董 超人民陪审员 吕 南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梦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