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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常某。委托代理人:赵晓敏,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苗清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