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常某。委托代理人:赵晓敏,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苗清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