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杜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新刑初字第319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字(2015)第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国栋、书记员胡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起,杜某某持续从杨某某、雷某某处购买冰毒、麻古等毒品用于吸食和贩卖,杜某某在此期间多次贩卖毒品给“瓦丝”、“张涛”、吴波(绰号“师兄”)等人。其中,杜某某于2015年3月在成都市武侯区西部汽车城附近贩卖2颗麻古给吴波。2015年3月10日14时许,杜某某驾驶一辆川A*****帕萨特轿车,来到成都高新区新雅街新北五期小学附近,在车内贩卖200元毒品给吴某某。同日15时许,杜某某在四川省双流县文星镇湖夹滩西三街16号萱萱超市被挡获,警察从其身上查获200元人民币,在其驾驶的轿车上查获一格纹钱包,内有5个塑料封装袋及透明玻璃瓶1个。杜某某被挡获当日,主动交代其所贩卖毒品从杨某某处购得,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杨某某、雷某某(另案处理)等人。2015年3月11日,公安机关以杨某某、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进行立案侦查。警察当日从吴某某处查获由杜某某贩卖的毒品,经称量净重0.43克,经鉴定,该疑似毒品物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系吸毒人员,其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杜某某有立功表现。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对杨某某、雷某某案件的立案决定书及情况说明,证人吴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尿液毒品检测报告,毒品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手机短信内容截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多次贩卖少量毒品,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量刑时本院考虑,1、被告人检举并协助抓捕其他毒品犯罪嫌疑人,系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有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车辆不宜认定为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给相关人员。据此,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扣押在案的毒品、人民币200元、塑料封装袋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谢纲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佳速录书记员邱小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