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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003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古塔区人民政府诉被告辽宁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政府,辽宁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340-2号原告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x段x号。法定代表人刘占元,该区区长。被告辽宁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士英里xx-x号。法定代表人吴晓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古塔区人民政府诉被告辽宁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 判 长  夏芳代理审判员  刘涛人民陪审员  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