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刑初字第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邳刑初字第045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2015年3月27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留,同年4月24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犯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5)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尚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左右,被告人王某委托张某(另案处理)代为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张某与滕某(另案处理)在邳州市官湖镇邳苍路边联系一男子购买甲基苯丙胺约1克后,至邳州市运河镇“汉庭宾馆”将甲基苯丙胺交与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容留张某在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次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在张某回到宾馆房间后再次提供甲���苯丙胺并容留张某吸毒。2、2014年7、8月左右,被告人王某委托张某代为购买甲基苯丙胺。张某与滕某在邳州市官湖镇邳苍路边联系一男子购买甲基苯丙胺约1克后,至邳州市运河镇“汉庭宾馆”将甲基苯丙胺交与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容留张某在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3、2015年2月左右,被告人王某委托张某代为购买甲基苯丙胺未果后,联系“小丁”(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小丁”至山东省兰陵县附近购买甲基苯丙胺1克后,至邳州市运河镇“汉庭宾馆”将甲基苯丙胺交与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容留张某、“小丁”在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王某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明,证人张某、滕某等证言,邳州市公安局辨认笔录及发��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毒品罪。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杲 远审 判 员 刘雪梅人民陪审员 徐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曹艺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