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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军平、杨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杨军平,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518号金鹰大厦A座1701室。法定代表人叶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军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杨伟,男,汉族。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军平、杨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2013)沪仲案字第062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租金及迟延利息共计414000元。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3)沪仲案字第062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卫宁审 判 员  项 欣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春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