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军平、杨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杨军平,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518号金鹰大厦A座1701室。法定代表人叶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军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杨伟,男,汉族。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军平、杨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2013)沪仲案字第062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租金及迟延利息共计414000元。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3)沪仲案字第062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卫宁审 判 员 项 欣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春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