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5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林凯与天博佳业(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凯,天博佳业(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655号原告林凯,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被告天博佳业(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8号院甲15号1层59。法定代表人张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凯与被告天博佳业(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凯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林凯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林凯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冬冬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文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