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潭民二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方与王毅、朱亚君、湘潭鸿兴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方,王毅,朱亚君,湘潭鸿兴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民二初字第321号原告刘方,男。被告王毅,男。被告朱亚君,女。被告湘潭鸿兴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毅。原告刘方诉被告王毅、朱亚君、湘潭鸿兴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王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于2014年6月23日中止审理,2015年7月27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王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认为:因本案民间借贷行为已由公安机关以被告王毅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结束,且已由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方的起诉。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方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 平人民陪审员 曹遂平人民陪审员 张桂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相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