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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五河县小溪镇人民政府与王儒超、张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河县人民政府,王儒超,张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992号申请执行人:五河县人民政府,住五河县。法定代表人:聂恒吉,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付健,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儒超,男,1961年11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张洪,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五河县小溪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王儒超、张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五河县人民法院(2013)五民二初字第00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