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2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鲁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鲁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2487号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晓勇。委托代理人:陈波。被告:鲁锋,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鲁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鲁锋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俞国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