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7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社成与吴刚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社成,吴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鄂枣阳执字第00706-9号申请执行人张社成被执行人吴刚林本院在执行张社成与吴刚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刚林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吴刚林华民生行存款1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胜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唐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