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3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文慧与宁乡县金洲镇同兴村八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慧,宁乡县金洲镇同兴村八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03616号原告文慧。被告宁乡县金洲镇同兴村八组,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金洲镇同兴村。负责人李锡文,该组组长。原告文慧诉被告宁乡县金洲镇同兴村八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志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宁乡县金洲镇同兴村八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慧诉称:原告自小出生在被告组,地、住房、户籍和承包土地也在被告组,生产、生活在被告组,承担了应尽的义务,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自2006年起,因宁乡县金洲开发区的开发需要,被告组所在土地陆续被征收,被告多次组织了分配,但被告组并未告知原告组上分配征收款一事,反而拒绝原告参与分配。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找相关部门领导反映情况,原告于2011年11月17日向宁乡法院起诉要求分配征收款,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1)宁民初字第300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组向原告支付土地承包征收款9282元,并已于2013年执行到位。2014年被告组再次进行了征收款的分配,但原告仍然是分文未得。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征地补偿款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宁乡县金洲镇同兴村八组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文慧,曾用名唐慧,1989年6月12日出生于被告组,因其系超生子女,至1989年9月才上户至被告组。2004年12月因父亲过世后母亲改嫁,其户口随母亲迁入宁乡县历经铺乡历经铺村。2006年5月,原告又将户口迁回被告组。从2006年起被告组的土地陆续被依法征收。2011年11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2012年8月,本院(2011)宁民初字第3007号民事判决书支持原告文慧获得2009年及2010年的土地征收补偿款。2014年,被告组再次进行了征收款等款项的分配,但未给原告进行分配。另查明,2014年被告组获得白马塘水库资金、神仙塘劳力补偿款、2007年公共地补偿款共计335483.22元。2015年2月11日,被告制作的分配明细表中未让原告文慧等参与分配。上述事实,有宁乡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3007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李锡文组征地补偿及早晚稻补产到户明细表、原告的户口本及原告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文慧具有被告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被告组获得的土地征收收入享有与本组村民同等的分配权利。2014年,原告组上获得的征地补偿等款项为335483.22元,分配的人口数加上原告文慧、文龙(另案处理)等共计65.2人,故原告文慧应分得的款项为5145.4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四)项、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宁乡县金洲镇同兴村八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文慧土地征收补偿款等相关款项5145.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宁乡县金洲镇同兴村八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何叶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