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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勇与金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勇,金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280号原告徐勇。被告金海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勇与被告金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勇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勇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徐勇承担。审判员  樊逸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吴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