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民四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侯光伟与李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光伟,李春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四初字第49号原告侯光伟,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被告李春雨,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汉文,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系被告李春雨父亲。委托代理人杨葵霞,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光伟与被告李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光伟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2.5元,由原告侯光伟承担。审判长 齐晓旭审判员 高 磊审判员 侯结实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