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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四终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侯朝臣、张怀朝等与郝立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朝臣,张怀朝,郝立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四终字第8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朝臣,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怀朝,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立文,唐山市热电厂亚通纯净水厂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广安,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侯朝臣、张怀朝因与被上诉人郝立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1月26日,原告侯朝臣、张朝怀将万通钢渣购买权及设备转让给被告郝立文,转让款为100万元,双方签订转让协议。被告按照协议于2013年1月31日给付原告20万元,剩余的80万元及利息未给付。2013年12月2日,原、被告重新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1、如果侯朝臣、张怀朝能够履行以下三方达成的协议,郝立文自2014年5月1日之前支付侯朝臣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铲车归张怀朝所有;3、除铲车外其它所有设备归郝立文所有,张怀朝欠李开红的欠款由张怀朝负责;4、贾庄货场钢渣料归郝立文所有,郝立文可以往贾庄货场存放两万吨钢渣,两万吨废钢渣由张怀朝负责处理,处理过程与郝立文没有任何关系,张怀朝2014年5月1日前负责协调把所有钢渣及废钢渣倒运完成,如郝立文2014年5月1日之前不往料场拉料与张怀朝、侯朝臣无关,如果张怀朝不能履行负责处理废钢渣的约定,��立文可以推迟付给侯朝臣款的时间,如贾庄料场由于张怀朝的原因不能正常倒运钢渣料,郝立文也可以推迟向侯朝臣付款的时间。”协议签订后,被告将装载机(协议中的“铲车”)交付原告张怀朝,原告张怀朝未履行协调倒运钢渣义务,被告郝立文也未履行给付原告侯朝臣金钱义务。侯朝臣、张怀朝于2014年12月19日向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撤销双方于2013年12月2日签订的协议。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诉请郝立文偿还80万元转让款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侯朝臣、张朝怀在庭审中增加的诉讼请求,因已超过举证期限,本案不予审理,可另行解决。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进行诉前调解,诉前调解后转立案审理,故被告郝立文以原告超过1年内行使撤销权法定期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其理由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2月2日签订的协议,结合协议内容及庭审调查情况,原、被告双方在钢渣处理方面均无明显优势、或更多经验,协议双方互负权利义务,并有对价给付应认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称被告不偿还铲车贷款,侵害其信用权益,迫使其签订2013年12月2日的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的理由不成立,其撤销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侯朝臣、张朝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侯朝臣、张朝怀共同承担。判后,侯朝臣、张朝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请求及理由为:被上诉人转移藏匿铲车,终止每月向银行付铲车贷款,最后以交还铲车为条件迫使上诉人签订了2013年12月2日的协议,其行为严重违背了上诉人的意愿,剥夺了上诉人的权益,明显不属于等价交换的行为,符合法律显失公平的基本条件。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撤销双方签订于2013年12月2日的协议。被上诉人郝立文主要答辩称:2013年12月2日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自愿签订的,该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上诉人主张该协议显失公平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2014年12月19日,一审法院对侯朝臣作出询问笔录,侯朝臣称“郝立文把第二份协议约定的20万元给我,我们之间就没有任何纠纷,我们的一切问题都没有了”。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侯朝臣、张朝怀并未诉请确认合同效力,而是诉请撤销合同,故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不妥,本案案由应认定为合同纠纷。根据一审法院对侯朝臣所作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侯朝臣是认可2013年12月2日双方签订的协议的,虽然张怀朝对此不认可,但根据本案其提交的证据、陈述的事实,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以涉案协议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该协议无事实依据。综上,上诉人侯朝臣、张朝怀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侯朝臣、张朝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贾宝兴代理审判员  苗会新代理审判员  王国聚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赵亚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