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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杨大学,获嘉县城关镇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孙新颜,获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关于原告郑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某以与被告杨某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倩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莉 来自: